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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勇律师 王勇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&律师南京大学毕业11年专业经验个人简介:毕业于南京大学,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,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、讲证据、熟知法条、深谙法理;拥有十几年婚姻家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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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王勇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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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案例

遗产继承纠纷案例

案情简介:

2008年,孙某、尹某儿子与葛某离异后,因交通事故身亡,孙某领取17万元赔偿款后以孙子孙某某名义存入11万元,并将存单及密码交予随孙某某共同生活的儿媳葛某。2009年,孙某、尹某诉请分割17万元赔偿款。

法院判决:

①孙某、尹某作为死者近亲属,在儿子肇事死亡后,应成为索赔权利人和获赔款项所有权人。葛某虽在受害人死亡前与其共同生活,但不符合重新建立婚姻关系法定条件,对赔偿款不享有分配权。

②交通事故责任人签订赔偿协议后,将17万元赔偿款交付孙某,可推定孙某代理所有权利人接受赔付。此后,孙某将其直接控制赔款以孙某某名义存入银行,并将其中11万元存单交给孙某某监护人且由该监护人独自设定密码。在银行实行实名存款制度情况下,孙某到银行存款应受到银行基本提示,应明知银行登记存款人姓名意义及提取该存款权利归属。根据孙某上述行为,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和有关法律规定,可推定孙某主观上有将11万元划归孙某所有意愿,否则其完全可以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17万元不作任何变动。同时可推定孙某客观上将11万元交付给孙某某由其监护人代为接受。存款存单系存款所有权重要证明,存单登记内容和合法占有有着极其重要的法律意义,亦系法律意义上所有人界定依据。综上,可看出孙某在主观和客观方面均达到了获得11万元所有权程度。依双方当事人证据证明力大小,结合本案事实盖然性因素,可认定葛某主张“钱已分配,孙某某分得11万元”的事实。

③案涉17万元赔偿款无明确所有具体项目,可认定为综合性赔偿。该综合性赔偿款,主要属于对死者余命年岁内收入“逸失”的赔偿,对此分配应根据近亲属对死者经济依赖程度和生活紧密程度,参考《继承法》有关继承原则,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进行。其中,尤其应突出与死者关系远近、共同生活紧密程度、抚养关系及生活来源等因素合理分配。相反,对死亡赔偿金分配不应单纯实行等额分配。强调一定要等额分配,是忽视死亡赔偿款属性,缺少相应理论基础和法律条文支持的极端观点,亦与公平、合理、正义民事法律基本原则相悖。本案中,孙某、尹某系有一定固定收入的退休人员,自己尚有其他子女可履行赡养义务,其生活应得到了基本保障。而孙某某作为死者儿子,目前正处于接受教育和成长重要时期,其在生活和学习中惟一经济来源是父母供养,父亲去世应对孙某某产生极其重要影响。

故依上述冠带和本案具体情形,如按法定分配原则,可酌情将17万元赔偿款中6万元分配给孙某、尹某,将剩余部分分配给孙某某。此种法定分配结果与未成年孙某某应得法定足额赔偿额相当,客观上亦顺应孙某、尹某声称“将来要将赔偿款全部交给孙某某”的良好愿望,从而必将在实际效果上达到尽善与和谐。判决案涉赔偿款,6万元归孙某、尹某所有,其余11万元归孙某某所有。

 分析:对死亡赔偿金分配,应根据近亲属对死者经济依赖程度和生活紧密程度,参考《继承法》有关继承原则,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进行。其中,尤其应突出与死者关系远近、共同生活紧密程度、抚养关系及生活来源等因素合理分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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